1.延期交货罚款
除本合同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同意在乙方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在支付货款时扣除。罚款应按每七天收合同总额的5%,不足七天以七天计算。如乙方延期交货超过规定三周时,甲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乙方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支付罚款。除罚款外,甲方前期支付的预付款乙方应全部退还,并支付利息。
2.起重设备在乙方厂内制作期间甲方将随时不定期派员到乙方厂内进行取样检测;包括板材材质、产地、厚度、除锈、油漆等等,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取样及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包括整车验收)等一切文字资料,以双方确认存档(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3.起重设备其他技术参数依据本合同附件和乙方提供的产品样本说明中的数据,乙方保证误差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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